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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於9611月間,以假名孫翰祥(原竹北分局偵查隊承辦刑警證實查無告發人真實身份),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佔用道路與妨害公共安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主旨本署偵辦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刑罰法律,該案已逕簽結,請查照」,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如下

 

u-car 汽車網站」標題「修車店家私自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為不實誹謗Miller之內容,已經被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定構成侵害Miller名譽之侵權行為,已98113日 判決強制刪除,「u-car 汽車網站」負責人因無故不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侵權網頁內容,在「u-car 汽車網站」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道歉啟事,設定置頂版面一年,並設定不得回應。

Miller已透過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如有人再惡意散播相關不實誹謗內容,Miller一定會訴諸法律行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案件

97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的網頁內容,匿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稅捐稽徵法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主旨:「本署承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匿名檢舉臺端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查部份告發內容空泛,部份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已予簽結,請查照」,證明匿名人士提供之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網頁不實誹謗Miller內容部份,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不實指控內容洋洋灑灑,僅擷取重點內容如下:

1.不實指控MillerU-CAR討論區上公然侮辱××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

2.不實指控Miller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項目不符)

3.不實指控Miller違反營利事業登記規定(營業項目不符)

4.不實指控Miller以汽車修護甲級技術士證照從事汽車冷氣檢修工作違法。

5.再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相同之不實誹謗網頁內容,不實指控Miller佔用道路。

本案承辦人員在開詢問庭以前,有事先電話聯絡要看哪些文件,Miller也出具新竹縣政府與國稅局等相關合法營業之公文與證件正本,並提供影本當反證,完全配合地檢署調查程序,透過刑事偵查程序,證明Miller已確實遵循政府相關規定,未涉任何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如下:

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自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為不實誹謗Miller之內容,已經被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定構成侵害Miller名譽之侵權行為,已98113日 判決強制刪除,「u-car 汽車網站」負責人因無故不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在「u-car 汽車網站」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道歉啟事,設定置頂版面一年,並設定不得回應。

Miller一案促使u-car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網頁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稅捐稽徵法案件,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Miller已向監察院提陳情書,監察院已受理進行調查中,監察院(98)院台業貳字第098017881號函主旨:「據楊熾華君陳訴:為貴署偵辦渠遭匿名告發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未據事證率發傳票傳喚應訊,又偵辦渠告訴「路比」妨害名譽案件,貴署未予偵辦,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監察院(98)院台業貳字第098017881號函如下:

散布「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等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妨害名譽案件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妨害名譽案件追緝中的罪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但無法將惡徒繩之以法,竟反過來被惡徒利用,同樣以「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等不實誹謗本人網頁內容為證據,違法受理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捐稽徵法案件調查Miller,真是無比諷刺,更顯被害人的無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如下:

Miller已透過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如有人再惡意散播相關不法侵權內容,Miller一定會訴諸法律行動。

991124,不明人士以本內容違反了Yahoo!奇摩部落格的使用規範為由檢舉,管理人員刪除了本篇內容,Miller991124日 重新刊登此篇內容,為了配合Yahoo規定,店名與人名以馬賽克處理,雖然進行訴訟程序之路漫長,但真相是無法永遠掩蓋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21號案件

9771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他字第2617號妨害名譽案件(98年度偵字第3902)時,傳訊Miller×××,訊問期間×××不但拒絕檢察事務官試行和解作為(Miller僅提出花費數千元刊登報紙道歉啟事的要求)×××犯後毫無悔意,在犯罪事證確鑿下,仍膽大妄為提出反控誣告的要求,遭檢察事務官當庭訓斥,諭示Miller提出的證據為真,檢察事務官對×××提出嚴詞警告,×××已當庭坦承不諱,庭訊後×××也在筆錄上簽名。

9784日,××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從hinet寄1封電子郵件道歉函給Miller,內容謂:「楊老闆您好:關於您指稱三則不當連結之YAHOO拍賣網頁,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3680281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3940524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4665462,經多次與YAHOO拍賣協調,YAHOO拍賣管理中心來文已將該三則拍賣刪除,經刪除後之頁面已無法開啟,以下是詢問與回覆訊息,共計兩則,造成您的困擾深感抱歉之,×××  敬啟」,×××已再次坦承犯行與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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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Miller雖然知道98年度偵字第3902號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理由與犯罪事實不符,並未繼續追訴×××刑事責任,所以沒有提出聲請再議。(Miller98年4月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23號案件不起訴處份書,提出刑事聲請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續查,很清楚如何提出聲請再議)

98年4月6日,××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於在「u-car汽車網站」使用福氣啦(top100)帳號,張貼下列內容,直接點選http ://homepage8.seed.net.tw/web@3/top001/就能直接連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3902號與設立「專屬留言版」,歡迎對本案有不同看法的網友,至×××設立之「專屬留言版」發表言論(充斥一堆網友辱罵Miller的內容)。

99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98年度他字第1121號誣告案件詢問庭,以原告身份傳訊××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以被告身份傳訊Miller,檢察事務官一開始就當庭諭知已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02號妨害名譽案件相關卷宗,被告Miller提供之相關證據為真實內容,並無誣告情事

×××否認提起誣告案件,也不敢對Miller提出誣告之訴。

但Miller當庭提出反控誣告之訴,檢察事務官告知本案原告不詳,無法追訴誣告刑事責任,××汽車材料行負責人×××與Miller在簡短庭訊後,於筆錄上簽名確認,本案已偵查終結,證實Miller並未誣告××汽車材料行負責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02號妨害名譽案件)

992月6日,×××從gmail寄1封電子郵件(道歉函)給Miller,部份內容如下:「妨害名譽一案不起訴書已於99年1月下旬刪除,其中連結的留言板也在您留言後全部刪除,若是您覺得前次的妨害名譽法律欠您一個公道,那請接受本人×××在此向您致上最深的歉意」。

99年5月20日,×××又於「u-car汽車網站」使用福氣啦(top100)帳號,張貼內容如下:「站長大您好:http ://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age=3&forumid=80809,張貼文章內容有損對方名譽與誤導連結,懇請協助刪除本帳號文章,謝謝,公開承認98年4月6日在「u-car汽車網站」,張貼的文章有損Miller名譽,而且會誤導網友,因此要求「u-car汽車網站」刪除文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9年度他字第1121號誣告案件,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Miller已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書,監察院已受理進行調查中,監察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61443號函主旨:「據楊熾華君陳訴:為貴署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偵辦渠被訴誣告案件,率發傳票應訊,經渠當庭提出誣告告訴,詎遭以行為人不詳,無法追訴而拒絕受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監察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61443號函如下:



99年11月15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U-CAR表達異議,U-CAR會員註冊中心根據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進行標準處理程序,向Miller確認真實身份與詢問我寫的內容是否屬實,U-CAR並沒有因為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就是針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緝路比(假冒客戶偽造誠天汽車冷氣工單)事件誕生,而偏袒誠天汽車冷氣的Miller。

Miller目前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規定,有權回應部落格與其他網站的自辯內容,以維護我的名譽及商譽,對我發言有異議的人,請準備好相關真實的反證,不然您無權阻止我的自辯與評論,況且Miller目前也只公開有相關證據的刑事案件進行程序而已,如有必要,將公開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訴狀與證據,不要以為一個守著小店修冷氣的黑手好欺負

991124,不明人士以本內容違反了Yahoo!奇摩部落格的使用規範為由檢舉,管理人員刪除了本篇內容,Miller991124日 重新刊登此篇內容,為了配合Yahoo規定,店名與人名以馬賽克處理,雖然進行訴訟程序之路漫長,但真相是無法永遠掩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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