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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道歉啟事 多少正義   中國時報 98128日 顏玉龍/特稿

一則醫療糾紛新聞,讓經營廿年的婦產醫院關門大吉。徐木泉靠當醫生的收入,可以無後顧之憂打官司,甚至不惜關掉醫院,全力以對。若換成一般人,可能嗎?也許只有誹謗由人,自認倒楣!

「第四權」讓媒體享有「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形成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的另一種監督機制。因此媒體的報導必須務盡合理查證,避免惡意攻訐新聞對象,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

北城醫院烏龍新聞事件,院方透過司法討回公道,蘋果日報以頭版四分之一的篇幅刊登道歉啟事,坦承作出不實報導,讓原本被蘋果抹黑的院方成了被害人。只不過,曾被媒體以強烈標題大剌剌地封為「無良惡醫」,看似事過境遷,但傷害已然造成,這則道歉啟事又能還給徐木泉多少公道?

有些學者批評蘋果日報,與台灣這塊土地沒有感情,滿腦子只想賺錢,至於報導會不會對社會造成傷害,全不在考慮範圍。果真如此,就是對言論自由最大的傷害與濫用。

Miller後記:會轉載這篇報導,是看到昨天準備提出民事起訴狀時(同業長期散播不法侵權內容...),有張報紙掉出檔案夾,剛剛看到以後有感而發,就貼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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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詠勝科技有限公司所屬Mobile01網站(http://www.mobile01.com)站長之要求,特別提出此聲明,證明如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於9611月間,以假名孫翰祥(原竹北分局偵查隊承辦刑警證實查無告發人真實身份),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佔用道路與妨害公共安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主旨本署偵辦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刑罰法律,該案已逕簽結,請查照」,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如下

97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匿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稅捐稽徵法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主旨本署承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匿名檢舉臺端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查部份告發內容空泛,部份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已予簽結,請查照」,證明匿名人士提供之「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網頁不實誹謗Miller內容部份,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不實指控內容洋洋灑灑,僅擷取重點內容如下:

1.不實指控Miller在U-CAR討論區上公然侮辱××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

2.不實指控Miller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項目不符)

3.不實指控Miller違反營利事業登記規定(營業項目不符)

4.不實指控Miller以汽車修護甲級技術士證照從事汽車冷氣檢修工作違法。

5.再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相同之不實誹謗網頁內容,不實指控Miller佔用道路。

本案承辦人員在開詢問庭以前,有事先電話聯絡要看哪些文件,Miller也出具新竹縣政府與國稅局等相關合法營業之公文與證件正本,並提供影本當反證,完全配合地檢署調查程序,透過刑事程序,證明Miller已確實遵循政府相關規定,新竹地檢察署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任何不法情事,證明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案件,違反相關規定,Miller已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書,監察院已受理進行調查中,證明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案件所引用內容,與Mobile01網站有人不斷重新註冊新帳號使用各種暱稱,繼續以轉國外IP的技倆,散播不實誹謗Miller的網頁內容大同小異,證明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他1695字第21420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他1264字第28201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慎孝97他字第680字14076號函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

Miller已長期蒐證中,目前逐步依循行政與司法體系追訴相關人士侵權之法律責任,如果有任何人再度散播不實誹謗Miller的資訊,煩請正義之士轉貼此文以正視聽。

Miller在Mobile01刊登的嚴正聲明,從11月27日到12月6日為止,Mobile01網站管理人員罕見地仍未回應Miller提出的質疑與要求Mobile01網站到了12月7日才第1次公開回覆我的問題。

Mobile01網站於98年12月9日將所有不法侵權的文章刪除(實際上是將內容合併後設定閉鎖與唯讀,只有管理人員能點閱)。

Mobile01網站於98年12月25日新增[公告] 會員消費糾紛文章處理原則

附註:對許多相信與支持Miller的車主與網友說聲抱歉,小弟花了這麼久的時間才拿到證明自己清白與合法的證據,證明各位的聲援有絕對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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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人以網路散播不實誹謗內容,以過來人的經驗,建議受害人不必浪費時間與藏鏡人唇槍舌劍,請直接向警方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並向網站管理人員要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同時可要求搜尋網站業者直接將不實誹謗網頁的搜尋結果直接刪除。電信公司、寬頻業者的資料只保存3~6個月,如果下定決心把躲在電腦螢幕後的藏鏡人揪出來,越快報案,破案的機會才能提高。

向警方報案,單位不同有什麼差別?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電信警察隊、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轄區分局、轄區派出所(資料轉送至轄區分局)都能受理報案程序,一案不能二報(重覆報案會將資料轉至原始報案單位),所以報案前要先考慮清楚,再決定找哪個單位受理。以追查證據的專業能力與資源來說,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假日可受理,建議先確認偵九隊的受理報案輪值日期)與電信警察隊為報案首選(要確定不會轉回地方分局偵辦),如果因故無法向上述2單位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同時要做筆錄與簽署相關文件),請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刑事警察大隊的專責單位/人員報案(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的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3...),轄區分局雖然也有偵查隊,但人少事多(理論上有電腦小組支援...),不太可能投入資源去查網路誹謗的案件(本人的案件就是例子,檢警從2006年查到現在,還沒抓到藏鏡人...),除非您上輩子燒好香,否則期望不要太高。

刑事警察局網頁

電信警察隊網頁

為什麼要向地檢署按鈴申告?

1.警方未積極偵辦,這時就要考慮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以免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加重誹謗案件)。

2.檢方是警方上級單位(警方只有刑事調查權,檢方才有刑事偵查權,檢方可指揮警方進行偵查程序),向警方報案,在法律上來說還不是正式的刑事案件,因為尚未受理成案,連案號都沒有,等警方調查蒐證完成後,才會移送地檢署正式列入刑事案件。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只需帶身份證(公文寄達地址可以不用留戶籍地址)與證據,按鈴申告後會立即開偵查庭,每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要求不一樣,有的只要誹謗部份的文字檔,有的要截圖圖片(Alt+Print)與完整誹謗內容的資料,直接全部提供比較省事,不然要郵寄補充證據。

另一種方式為具狀提告,寫好刑事告訴狀後,一式兩份,一份刑事告訴狀含證據交給地檢署收發室,另一份刑事告訴狀在地檢署收發室蓋收文章(網路誹謗某些處理流程會用到這份資料,例如:要求網路刪除誹謗網頁...),不必馬上開偵查庭,靜等候地檢署通知即可。

3.如果要節省訴訟費用,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提起告訴,但是要注意,如果檢察官刑事部份以不起訴處分,民事的部份就無法再追究,可以考慮刑事與民事分開處理的方式,但是被害人要自己面對耗時費力的民事訴訟程序。

4.如果被害人已向網站管理人員請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提供報案三聯單資料或刑事告訴狀等資料),地檢署也已發文網站調查案件,如果網站管理人員仍不將侵權的不實誹謗網頁內容刪除存檔,當受害人向網站負責人提起民事侵權之訴時(由法院判決強制刪文、金錢賠償、名譽恢復等訴求),可取得較有利的依據(證明被害人已進行積極的司法處理程序)民事侵權的告訴期為2年,逾期興訟無效

5.依據刑法165條規定,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網站有責任提供檢方相關人士的真實身份資料,也必須將不法侵權網頁內容存檔備查,不能把保全證據的責任推給被害人,這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向警方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依據刑法314條規定,妨害名譽與信用罪須告訴乃論,又依據刑事訴訟法237條地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之人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因此妨害名譽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知道對方是誰開始算時間,例如您已向誹謗者警告),假設對象已知,先向警方報案,如果時間過了6個月,警察還沒將案件送到地檢署,就無法再提出告訴,因為真正的偵查權在檢察官手上,刑事案件一定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程序,才會送到法院審理,在被害人已經知道加害人的情況下,6個月以內地檢署要成案,被害人自己也要注意案件進度,以免過了告訴期,案件只能以不起訴處分。如果是匿名散播誹謗內容的情況,通常是以他字案偵辦,無所謂追訴期,只要能提供新事證給檢察官,案件可繼續偵辦,直到揪出幕後黑手。一但案件轉成偵字案,代表偵查告一段落,即將以不起訴、或緩起訴、或起訴擇一處分。

如果要了解地檢署偵辦的情形,可以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官方正式表格可至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網頁下載:

金門地方法院檢查署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下載

如果要避免刑事大案變小案、小案變無罪的結果,目前很多受害人選擇以刑事與民事分開進行的程序,目前Miller也選擇這種方式,也發現有其必要性,就算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以不起訴處分,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告訴人(受害人)可提出刑事聲請狀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當然,告訴人(受害人)也可以放棄聲請再議程序,直接由自己主導民事追訴權利,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證明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非事實,同時可提出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刊登道歉啟事)的要求請特別注意,假設一開始就以刑事附帶民事提告,如果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提出聲請再議或是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受害人)就無權利再提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告訴人(受害人)要提出刑事聲請狀,官方正式表格可至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網頁下載: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聲請再議狀下載

如何刪除誹謗網頁或搜尋結果?

匿名誹謗的人,目的就是利用網站資訊擴散效果,以行妨害名譽之實,除了直接向網站管理人員請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提供報案三聯單或刑事告訴狀等資料),也可以要求搜尋網站業者直接將不實誹謗網頁的搜尋結果直接刪除(提供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如Yahoo刪除網頁申請從Google移除內容,將傷害儘量降低,不讓惡徒有得逞的機會。

國內網站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如何查詢?

網友可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網站網址查詢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等資料。

再根據公司名稱,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相關登記資料是否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登記資料相符。

如果網站管理人員不了解拒絕刪除侵權文章是違法的事,最後只能透過司法程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由法院判決網站負責人承擔強制刪文、金錢賠償、回復名譽(刊登道歉啟事)的相關責任。

如果要自己寫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刑事聲請再議狀、民事訴狀等文件,請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書狀範例訴狀宅急便的相關網頁內容。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

Miller控告u-car汽車網站侵權之真相始末與嚴正聲明

Miller於Mobile01網站刊登嚴正聲明

轉貼:刑法應用於網路誹謗案例之分析

轉貼:大法官六五六號解釋 登報道歉回復名譽判決 未違憲 中時電子報╱郭良傑、陳志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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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旭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car汽車網站)因多次拒絕Miller請求刪除路比(u-car會員暱稱,偽造本店工單,檢警追緝中)等人散播大量不實誹謗抹黑Miller之網頁內容,衍生諸多侵權事證,經Miller長期蒐證並具狀控告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不法侵權,臺北地方法院通知兩造於98113日 ,在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法官當庭判決被告(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當日應立即刪除所有不實誹謗抹黑Miller之網頁內容,並依原告(Miller)民事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在u-car汽車網站(www.u-car.com.tw)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設定置頂版面道歉啟事半年。法官以網站經營不易,詢問Miller酌減賠償金額之可能性,Miller主動表明願意放棄慰撫金與營業損失求償權利,但要求版面道歉啟事必需刊登一年(原告訴狀訴之聲明第五項,原本就要求刊登置頂版面道歉啟事一年),並增加設定不得回應條款,法官詢問被告意願後,兩造同意和解,並當庭簽署和解書(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庭內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本民事訴訟案號:北院隆民澤9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案相關文件資料請參閱Miller控告u-car汽車網站侵權之真相始末與嚴正聲明

後記:控告網站最大的目的是提醒網站經營者,有義務與責任做好管理的工作,並透過司法程序證明,小老百姓依法有權捍衛自己的名譽權與姓名權,不容他人侵害。

 u-car汽車網站道歉啟事置頂網頁

u-car汽車網站道歉啟事

 

Miller一案促使u-car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網頁

 

 

後記:Miller雖然幾個月前就知道u-car汽車網站擅自將道歉啟事移至系統公告區,我有權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直接對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重新提訟,但是已懶的計較了,不過來店的客戶陸續反應這是未履行庭內和解的行為,為了讓網友知道庭內和解筆錄同樣具有強制力,是不容侵犯的正式司法文件,我在98年10月14日以4封mail通知u-car汽車網站負責人與管理人員(1封退回),嚴正提醒u-car汽車網站勿片面違反庭內和解的內容,只要求將道歉啟事移回討論區置頂,否則Miller可重新究訴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延長道歉啟事時間、金錢賠償、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98年10月19日確認u-car汽車網站已將道歉啟事移回討論區置頂,相關內容如下:

 

 

u-car將道歉啟事重新移回討論區置頂

 

民事訴訟法380條內容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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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971031日親自前往臺北地方法院具狀控告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u-car汽車網站)負責人不法侵權,案號:北院隆民澤9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u-car汽車網站侵害人格權與姓名權事證眾多

事情原因為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u-car汽車網站(http://www.u-car.com.tw),自民國951221日起,以暱稱路比(lolo0987)為首等眾多u-car會員(不同暱稱)在u-car汽車網站討論區各網頁版面張貼與轉貼大量不實內容與圖片(抹黑誹謗原告的內容),同時產生許多不利原告(Miller)之負面評價,Miller 於自訴狀提供的原證一(原告提供的證據一)高達28頁。

 

u-car汽車網站不刪除侵權資料,衍生相關刑事案件侵權責任

Miller951128日 前往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完成報案程序,控告u-car會員路比(lolo0987)偽造工單與加重誹謗。(原證二)

由於u-car網站的誹謗網頁內容不斷增加,Miller97327日 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u-car會員路比等人妨害名譽,新竹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妨害名譽案件偵辦中。(原證三)

Miller97717日 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u-car會員得瑞克妨害名譽,新竹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妨害名譽案件偵辦中。(原證四)

不明人士利用u-car網站不實網頁資料衍生之負面評價,向新竹地檢署不實告發(竹檢慎忠961695號案件)。不明人士二度利用u-car網站不實網頁資料,衍生之負面評價,再次向新竹地檢署不實告發(仁股他字第1264號案件),無故使檢察官發動偵查浪費公器、滋擾原告之情事再度發生。上述2Miller已提供相關合法的文件、公文與證件配合檢方調查,偵結公文請參閱Miller於Mobile01網站刊登嚴正聲明的內容。

某同業利用yahoo拍賣網頁,散佈u-car網站誹謗網頁資料與不實指摘內容,Miller97327日 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某同業妨害名譽(97年度他字第681號妨害名譽案件),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歲股97年度他字第2617號妨害名譽案件)。(原證十五)

如果被告採取正常的管理程序,將不實侵權內容適時刪除,Miller根本不需要/無意願耗費龐大的心力與時間,一再前往新竹地檢署依法按鈴申告,也不必前往新竹地檢署面對誣告的相關調查程序,無端消耗這麼多社會成本與司法資源,原因竟然只是因為u-car未進行任何查證與管理程序。

 

Miller已提供法院u-car侵害原告營業收入的證據資料

由於法院對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清償日」意義不明白,因此要求被告補正營業損失賠償的起始日期計算方式與相關補強說明與證據,Miller於97年12月9日,將法院要求補正的資料與證據以掛號郵件寄出。從法院要求補正的內容可知,法官對原告於971031日提出的民事起訴狀與20件證物內容的適法性,沒什麼疑問。收到被告的言詞辨論狀以後,Miller再提出民事準備狀與8件證物反駁被告的言詞辨論狀與9件證物內容(另預備3件於言詞辯論使用)。

 

Miller多次利用u-car網頁、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知會u-car負責人與管理團隊相關侵權事證與違法內容,已善盡告知義務與責任

Miller自96年起,多次利用u-car網頁、電子郵件(原證八)、存證信函(原證十一),提醒u-car負責人與管理團隊,路比利用IP轉址躲避檢警追緝的事實、提供警方相關的偵辦資料(Miller願意再提供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充分告知u-car負責人與管理團隊違反民法等相關規定,需承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並告知u-car負責人如拒絕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Miller依法有權利透過法院強制刪除不實侵權網頁內容與要求賠償金額,但管理團隊甚至不提供u-car汽車網站的實際聯絡方式,迫使Miller尋求警方協助,證據如下:


被告陳鵬旭與管理團隊至言詞辯論庭召開時,仍未刪除任何不實誹謗內容

臺北地方法院通知兩造於98113日 上午1115分,在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M
iller與u-car負責人皆無委任律師,均由本人親自到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由於Miller事前提供的侵權事證高達28(另預備補充原證29~31於言詞辯論程序使用),實際上言詞辯論進行時,承審法官只引用原證一(u-car討論區網頁誹謗與負面評價內容資料28)、原證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號:竹檢慎孝97680字第14076)、原證八(原告通知u-car網站管理人員9封電子郵件內容資料12)等資料即已形成判決心證,諭知被告u-car汽車網站負責人,對討論區內容有管理義務與責任,法官要求被告當日需立即刪除侵權不實網頁資料,因此u-car汽車網站於98113日才刪除所有侵權不實網頁資料。由本版面內容可清楚發現Miller一直不願意提起民事訴訟程序,但事實證明Miller除了以司法程序捍衛自身權益,別無他法,雖然本案從具狀提告到庭內和解不到3個月就結束,但Miller光是自己研究侵權行為法、蒐證與撰寫訴狀等等,就花了一年多的時間準備,訴訟耗時費力的前置作業與訴訟過程,如果沒有自己經歷,一般人無法了解『打官司』會造成被害人多嚴重的經濟面損失與精神面煎熬


u-car
網站刊登之道歉啟事為法院判決結果,非被告主動刊登之作為

承審法官以民法18條、第19條、第148條、第184條、第195條的規定,判決被告(u-car汽車網站負責人)依原告(Miller)民事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在u-car汽車網站(www.u-car.com.tw)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設定置頂版面道歉啟事半年。法官以網站經營不易,詢問Miller酌減賠償金額之可能性,Miller主動表明願意放棄慰撫金與營業損失求償權利,但要求版面道歉啟事必需刊登一年(原告訴狀訴之聲明第五項,原本就要求刊登置頂版面道歉啟事一年),並設定不得回應,法官詢問被告意願後,兩造同意和解內容當庭簽署和解書(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庭內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Miller事後才注意到民事訴訟法第88條,原來和解可以要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用),並不是判決原告勝訴才能要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用)。

 

民法侵權相關條文

民法第18(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48條(公益違反之禁止、權利濫用之禁止、誠信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Miller非常不願意透過冗長司法程序解決網路誹謗的問題,但是從實際的處理過程來看,不透過法律程序,完全無法解決此事,Miller原始的請求僅為刪除侵權網頁內容而已,但u-car汽車網站與某同業漠視Miller權益,我只好透過司法程序證明u-car汽車網站與某同業違法事實,並證明違反相關法律要承擔賠償慰撫金與刊登道歉啟事的責任,甚至判刑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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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歷經路比偽造工單誹謗抹黑與匿名人士長期散播不實網頁內容攻擊,原本相信秉持誠信與專業,就能化解網友的疑慮,但是經過長時間的觀察與車主的意見回饋,發現網路誹謗、抹黑、攻擊內容的負面影響力竟然逐漸擴大,已超乎Miller的預期,也帶來營運上的危機。

雖然具正義感的車主不斷挺身而出聲援、鼓勵,讓Miller感到倍感寬心,但營收下滑不爭事實與勞倫斯smile等車主陸續告知『路比事件』的原始看法與決定時(不敢找Miller修冷氣)Miller不禁體驗到再不積極有效處理此事,極有可能在司法判決前,Miller已結束營業了,就算得到遲來的正義,不但對不起長期支持我的車友,也愧對自己家人。

為了確實了解路比偽造工單誹謗抹黑與匿名人士長期散播不實網頁內容攻擊Miller,到底產生多少負面影響,請表達您原始真正的看法與決定,如果不方便公開內容,請將回應內容設定成隱藏回覆或寫信給Miller,信箱號碼ctc035543582@yahoo.com.tw

意見回饋問題如下,沒有來本店檢修過冷氣也可以表達您的意見

1.請問您在什麼網站看到路比偽造工單誹謗抹黑或匿名人士散播誹謗的網頁內容?使用網路搜尋本店相關資料時,會看到什麼網站有路比偽造工單誹謗抹黑或匿名人士散播誹謗的網頁內容(2007年11月22日增加)?

2.看到相關抹黑攻擊內容時,有什麼感想?

3.看到相關抹黑攻擊內容時,會不會產生疑慮,進而放棄找Miller檢修冷氣的意願?

4.看到相關抹黑攻擊內容時,雖然產生疑慮,但是冷氣在其他地方修不好以後,考慮其他車友的正面評價,最後才將車輛交給Miller處理。

5.如果曾來店檢修過冷氣,方便的話,請告知您的車號,以進一步了解影響範圍,謝謝。

我知道有很多車友為了不向惡徒示弱,會只說正面的內容鼓勵Miller,但是小弟為了讓其他人了解網路的真實影響,請各位大德提供原始真正的看法,可以只針對問題其一回覆,不必全部回應沒關係,謝謝您抽空回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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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亂po文中傷 汽修師告他 【聯合報╱記者賈寶楠/竹北報導 97.08.06 C1新竹/教育版報導】

網友通知Miller上報以後,我才趕快到超商買份報紙存檔。
 

記者不是Miller主動去找的,也不是記者主動來採訪的,而是有人自稱他的鄰居被我騙(路比假冒車主,偽造工單抹黑誹謗這件事),向聯合報投書(聯合報當然沒有刊登這封黑函),因為沒有任何真實資料佐證,責成地方記者訪查,事前我以為只是單純查證程序,事後記者才告知可能會見報。

很多內容是記者根據多方資訊查證加上Miller提供各種證據正本撰寫的,我並沒有主動告知記者曾在高職任教,是記者眼尖看到辦公室牆上掛的匾額題名人都是學校人士,才告訴他這段經歷。我只是告訴記者,我發表文章在技術網置頂,內容可看到許多同業前來踢館的內容。我只是告訴記者,網友會主動告之匿名誹謗的網頁資訊,來修過冷氣的車主願意站出來反駁匿名人士與事實不符的抹黑網頁內容,報導引述的汽車修護業者,我也不認識。

原本記者事後要求補拍照片(背影也可以),但告知生性低調,連個人部落格都沒有張貼過個人照片,婉拒這個提議,記者也沒有強求。

正義反擊的能量已逐漸加強,不法之徒妄想利用捏造情事訴諸媒體,不但不會成功,事實證明還會被媒體反將一軍,反而提高Miller的人氣

謹守正確、客觀、公正、平衡的新聞專業意理與落實新聞查證、新聞道德倫理、新聞法規要求的媒體,不可能這麼容易被歹徒利用,連中華電信、聯合線上等大型媒體業者,都接受Miller的主張,將路比不實的誹謗網頁刪除,其他不依照發言規則處理的網站,本人會依照民法的保障,依法伸張人民的權利。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

民法侵權相關條文

民法第18(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48條(公益違反之禁止、權利濫用之禁止、誠信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84(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195(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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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案件

 

民國97327日,Miller備齊證據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長期影射攻擊誹謗Miller的某yahoo賣家,另一案為重啟追緝路比(假冒客戶,偽造本店工單,不斷誹謗抹黑Miller)的程序,兩案皆已完成第1次偵查庭的詢問筆錄程序(孝股 97年度他字第680、681號)。

97年56日早上大約1110分時,接到新竹地檢署電話,詢問Miller為何沒有參加新竹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案件11點的第2次偵查庭,小弟回覆未收到新竹地檢署掛號信,對方說傳票是用平信寄達,Miller回覆並未收到新竹地檢署的傳票,經過協商,其他已到庭的涉案當事人,繼續進行詢問與製作筆錄的程序,Miller下午210分到庭接受承案檢察官詢問製作筆錄,原來主持第1次偵查庭的檢察官是值日檢察官,目前由另一位檢察官承辦此案件,第2次偵查庭僅針對第1次偵查庭提供的證據部份內容,再次進行人與事確認,並立即配合檢察官要求,於975月7日郵寄補充證據至新竹地檢署孝股。

 

後記:從新竹地檢署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的內容來看,很懷疑其他當事人的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

 

975月以後Mobile01u-carPCDVD數位科技網站上陸續出現新的匿名誹謗網頁內容,以不實資料惡意攻擊Miller,經網友熱心通告,Miller備齊證據後,於97717日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完成按鈴申告程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

97年9月19日開詢問庭。

97年11月10日開詢問庭。

98年1月20日開詢問庭。

 

本案轉98年度偵字第2423號案件,98年4月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因不起訴理由與犯罪事實不符,Miller提出刑事聲請狀經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98年偵字第2434號刑事聲請狀部份內容如下:

  鈞署98年偵字第2434號妨害名譽案,於 民國9846日 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處分被告為不起訴,聲請人於民國98410日收受後,認本案尚有下列未明,爰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建請釐清本案疑點,勿輕率為結案事:

聲請理由:
一、聲請人並未控告被告,亦未提供被告「A君」在「U-CAR」網站的登入時間、帳號等資料,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77111721分許,在「U-CAR」網站討論區,以「deric08817」帳號,暱稱「得瑞克」,登入「U-CAR」網站,於標題「新竹的黑心維修廠」內,張貼「???????.......」等不實誹謗內容,不起訴處分書理由第三項第一款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帳號應為「deric08817」,而非被告「A君」使用之「???????」帳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回文,通知已受理98年度上聲議字第002708號,被告「A君」妨害名譽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98年9月再度收到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以無法查悉u-car汽車網站會員「得瑞克/08817」、「astra/astraastra」、「替天行道/gems9」、「阿輝/longtimago」、「夏普/shopa」、「frog/frog1212」,Mobile01網站會員「Wordsworth.K」、「Q.Conrad」、「weiwei912701」、「WI_FLY」,PCDVD數位科技網站會員「小楊果」等張貼不實誹謗文章之人真實身份為由,同時因為這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盜用IP位址與利用國外轉址技術規避檢方查緝作為,新竹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內容如下:

紅字內容為誤植被告帳號馬賽克處理

原本提出聲請再議的目的之一,是替無端涉入本案的被告「A君」平反,但看完長達5頁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無語問蒼天,既然不起訴的理由是無法查悉張貼誹謗文章之人,所以給予「A君」不起訴處分(Miller從來沒有對「A君」提告),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具狀聲請再議已無意義,本案就到此為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他字第2560號案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91028122537秒以「Mi2008(mi2008)」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 民國991028135650秒,以「555(husky5)」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910281236分以「Q.Conrad」帳號登入「Mobile01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 民國991028167分,以「winter96」帳號登入「PCDVD數位科技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

Miller已於991116日 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控告「Mi2008(mi2008)」、「555(husky5)」、「Q.Conrad」、「winter96」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妨害名譽及信用,目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第2560號案件偵辦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家精99他2560字第12639號函內容如下:

 

 

 

自95年迄今,警方與檢方從未抓到任何一位散播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的藏鏡人,因此Miller無法對任何一位真實存在的罪犯提出控告。

 

Miller於Mobile01網站刊登嚴正聲明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

 

Miller控告u-car汽車網站侵權之真相始末與嚴正聲明

 

Miller提醒您如何處理網路誹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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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於9611月間,以假名孫翰祥(原竹北分局偵查隊承辦刑警證實查無告發人真實身份),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佔用道路與妨害公共安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主旨本署偵辦96年度他字第1695號侵占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刑罰法律,該案已逕簽結,請查照」,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忠961695字第21420號函如下

 

u-car 汽車網站」標題「修車店家私自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為不實誹謗Miller之內容,已經被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定構成侵害Miller名譽之侵權行為,已98113日 判決強制刪除,「u-car 汽車網站」負責人因無故不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侵權網頁內容,在「u-car 汽車網站」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道歉啟事,設定置頂版面一年,並設定不得回應。

Miller已透過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如有人再惡意散播相關不實誹謗內容,Miller一定會訴諸法律行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案件

97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度以「u-car汽車網站」不實誹謗Miller的網頁內容,匿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實告發Miller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264號稅捐稽徵法案件偵查終結,Miller未涉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主旨:「本署承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匿名檢舉臺端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查部份告發內容空泛,部份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已予簽結,請查照」,證明匿名人士提供之u-car 汽車網站」標題為「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網頁不實誹謗Miller內容部份,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不實指控內容洋洋灑灑,僅擷取重點內容如下:

1.不實指控MillerU-CAR討論區上公然侮辱××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

2.不實指控Miller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項目不符)

3.不實指控Miller違反營利事業登記規定(營業項目不符)

4.不實指控Miller以汽車修護甲級技術士證照從事汽車冷氣檢修工作違法。

5.再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695號案件相同之不實誹謗網頁內容,不實指控Miller佔用道路。

本案承辦人員在開詢問庭以前,有事先電話聯絡要看哪些文件,Miller也出具新竹縣政府與國稅局等相關合法營業之公文與證件正本,並提供影本當反證,完全配合地檢署調查程序,透過刑事偵查程序,證明Miller已確實遵循政府相關規定,未涉任何不法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國仁971264字第28201號函如下:

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自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網頁為不實誹謗Miller之內容,已經被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定構成侵害Miller名譽之侵權行為,已98113日 判決強制刪除,「u-car 汽車網站」負責人因無故不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在「u-car 汽車網站」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道歉啟事,設定置頂版面一年,並設定不得回應。

Miller一案促使u-car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網頁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他字第1264號稅捐稽徵法案件,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Miller已向監察院提陳情書,監察院已受理進行調查中,監察院(98)院台業貳字第098017881號函主旨:「據楊熾華君陳訴:為貴署偵辦渠遭匿名告發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未據事證率發傳票傳喚應訊,又偵辦渠告訴「路比」妨害名譽案件,貴署未予偵辦,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監察院(98)院台業貳字第098017881號函如下:

散布「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等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妨害名譽案件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妨害名譽案件追緝中的罪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但無法將惡徒繩之以法,竟反過來被惡徒利用,同樣以「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等不實誹謗本人網頁內容為證據,違法受理97年度他字第1264號捐稽徵法案件調查Miller,真是無比諷刺,更顯被害人的無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如下:

Miller已透過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證明「u-car 汽車網站」標題「汽車空調原理暨故障分析免費贈閱」與「修車店家私人將騎樓封死營業,有犯法嗎?」之網頁,均為憑空捏造之不實誹謗內容,如有人再惡意散播相關不法侵權內容,Miller一定會訴諸法律行動。

991124,不明人士以本內容違反了Yahoo!奇摩部落格的使用規範為由檢舉,管理人員刪除了本篇內容,Miller991124日 重新刊登此篇內容,為了配合Yahoo規定,店名與人名以馬賽克處理,雖然進行訴訟程序之路漫長,但真相是無法永遠掩蓋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1121號案件

9771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7年度他字第2617號妨害名譽案件(98年度偵字第3902)時,傳訊Miller×××,訊問期間×××不但拒絕檢察事務官試行和解作為(Miller僅提出花費數千元刊登報紙道歉啟事的要求)×××犯後毫無悔意,在犯罪事證確鑿下,仍膽大妄為提出反控誣告的要求,遭檢察事務官當庭訓斥,諭示Miller提出的證據為真,檢察事務官對×××提出嚴詞警告,×××已當庭坦承不諱,庭訊後×××也在筆錄上簽名。

9784日,××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從hinet寄1封電子郵件道歉函給Miller,內容謂:「楊老闆您好:關於您指稱三則不當連結之YAHOO拍賣網頁,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3680281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3940524http://tw.f3.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34665462,經多次與YAHOO拍賣協調,YAHOO拍賣管理中心來文已將該三則拍賣刪除,經刪除後之頁面已無法開啟,以下是詢問與回覆訊息,共計兩則,造成您的困擾深感抱歉之,×××  敬啟」,×××已再次坦承犯行與道歉。

9
822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Miller雖然知道98年度偵字第3902號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理由與犯罪事實不符,並未繼續追訴×××刑事責任,所以沒有提出聲請再議。(Miller98年4月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23號案件不起訴處份書,提出刑事聲請狀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續查,很清楚如何提出聲請再議)

98年4月6日,××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於在「u-car汽車網站」使用福氣啦(top100)帳號,張貼下列內容,直接點選http ://homepage8.seed.net.tw/web@3/top001/就能直接連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3902號與設立「專屬留言版」,歡迎對本案有不同看法的網友,至×××設立之「專屬留言版」發表言論(充斥一堆網友辱罵Miller的內容)。

99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98年度他字第1121號誣告案件詢問庭,以原告身份傳訊××汽車材料行(××汽車空調)負責人×××,以被告身份傳訊Miller,檢察事務官一開始就當庭諭知已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02號妨害名譽案件相關卷宗,被告Miller提供之相關證據為真實內容,並無誣告情事

×××否認提起誣告案件,也不敢對Miller提出誣告之訴。

但Miller當庭提出反控誣告之訴,檢察事務官告知本案原告不詳,無法追訴誣告刑事責任,××汽車材料行負責人×××與Miller在簡短庭訊後,於筆錄上簽名確認,本案已偵查終結,證實Miller並未誣告××汽車材料行負責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02號妨害名譽案件)

992月6日,×××從gmail寄1封電子郵件(道歉函)給Miller,部份內容如下:「妨害名譽一案不起訴書已於99年1月下旬刪除,其中連結的留言板也在您留言後全部刪除,若是您覺得前次的妨害名譽法律欠您一個公道,那請接受本人×××在此向您致上最深的歉意」。

99年5月20日,×××又於「u-car汽車網站」使用福氣啦(top100)帳號,張貼內容如下:「站長大您好:http ://forum.u-car.com.tw/forumdetail.asp?page=3&forumid=80809,張貼文章內容有損對方名譽與誤導連結,懇請協助刪除本帳號文章,謝謝,公開承認98年4月6日在「u-car汽車網站」,張貼的文章有損Miller名譽,而且會誤導網友,因此要求「u-car汽車網站」刪除文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9年度他字第1121號誣告案件,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Miller已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書,監察院已受理進行調查中,監察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61443號函主旨:「據楊熾華君陳訴:為貴署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偵辦渠被訴誣告案件,率發傳票應訊,經渠當庭提出誣告告訴,詎遭以行為人不詳,無法追訴而拒絕受理,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參處逕復並副知本院。」,監察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761443號函如下:



99年11月15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U-CAR表達異議,U-CAR會員註冊中心根據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進行標準處理程序,向Miller確認真實身份與詢問我寫的內容是否屬實,U-CAR並沒有因為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就是針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緝路比(假冒客戶偽造誠天汽車冷氣工單)事件誕生,而偏袒誠天汽車冷氣的Miller。

Miller目前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規定,有權回應部落格與其他網站的自辯內容,以維護我的名譽及商譽,對我發言有異議的人,請準備好相關真實的反證,不然您無權阻止我的自辯與評論,況且Miller目前也只公開有相關證據的刑事案件進行程序而已,如有必要,將公開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訴狀與證據,不要以為一個守著小店修冷氣的黑手好欺負

991124,不明人士以本內容違反了Yahoo!奇摩部落格的使用規範為由檢舉,管理人員刪除了本篇內容,Miller991124日 重新刊登此篇內容,為了配合Yahoo規定,店名與人名以馬賽克處理,雖然進行訴訟程序之路漫長,但真相是無法永遠掩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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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目前唯一有廣告的地方只剩yahoo拍賣,不幸的是,小弟在2003年開始刊登拍賣版面時,就不斷遭人惡意檢舉,因為不了解拍賣規則,拍賣版面不斷被取消,但久病成良醫,為了符合拍賣規定,只好增加拍賣版面因應,隨著免疫力越來越強,邪惡勢力想靠不實檢舉內容無法再得逞,證明如下:

 

其實檢舉拍賣商品顯示檢舉人的意見只能看到近期的資料,實際的戰況更慘烈!下面2張圖片內容可證明!

 

提出檢舉內容的越來越無厘頭,賣方「關於我」為什麼不能刊登電話?

雖然2003年的拍賣版面已全數陣亡,但上述資料證明Miller與邪惡的力量至少從2004年纏鬥至今(第1張圖買家於2004-03-24 10:09提出第1個問題),但正義的堡壘仍然屹立不搖,因為Miller的部落格符合「補充商品資訊」及「售後服務」且「沒有引導私下交易」等yahoo拍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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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21 世紀最動人的智慧心語!

每天讓自己做積極正面的思考,讓我們的生命充滿希望!』--盛噶仁波切

人生其實只有『三天』,昨天已成過去,明天還在暮色裡,唯一能抓住的,只有『今天』!

一輛高級轎車從度假村出來後,在鄉村的泥道上拋錨了,身穿名牌西服的車主焦急地對圍觀的人喊著:『你們有誰願意幫我爬進車底鎖一下螺絲啊?』原來他的車,油管出了問題,漏出來的油已經流到地面,而那裡離最近的加油站有上百公里,難怪他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他身旁打扮妖豔的女子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於是他趕緊掏出一張大鈔:『誰幫我鎖緊,這錢就是他的了!』

圍觀的人群裡有個小夥子動了一下,卻被他的同伴拉住:『別相信有錢人的話!』這時只見一個小孩子走了過去,說:『我來吧。』

操作很簡單,小孩在那人的指揮下不到一分鐘就鎖好了,爬出來後他就用期待的眼神看著那人,男人剛想把那張鈔票遞給小孩,卻被女人喝斥住了:『你還真打算給他啊?給他一點零錢就好了!』

男人從女人手裡接過零錢遞給小孩,小孩搖了搖頭。聽見人群中的噓聲,男人又加了點錢,小孩子還是搖頭,男人有些生氣了:『你嫌少?再嫌,錢都不給你了。』『不,我沒有嫌少,我的老師說,幫人是不要報酬的!』男人很納悶:『那你怎麼還不走?』

小孩說:『我在等你跟我說謝謝!』

看到這個故事,突然覺得人與人之間產生的誤會真是挺可怕的。同樣的一個舉動,在當事人看來是這樣,但在別人看來卻是另一回事,有人曾對我發過牢騷,說這社會的陰暗面似乎都被他遇到了,我對他說,那其實是因為你的心裡有太多太自我的東西,只以自己看到的一知半解或聽來的一些事便做了判決。

對此,我覺得你根本不要放在心上,如果你能以 一顆感恩的心對待 曾經誤會過你或害過你的人,因為畢竟那些人是由於注意你才會生出一些是非,而這些注意無論有多少是負面,有多少又是誤會,你都應該感激,是他們讓你不放鬆自我。而且我相信,如果你真的以一顆寬大和博愛的心來看待那些人那些事,你所看到的世界一定也是陽光明媚,而不是陰暗冰冷。

人與人之間存在誤會已經是一件可怕的事,以一顆絕決冷漠的心來對待誤會,則是一件更可怕的事。誤會可怕,說穿了就不可怕。但把所有的誤會都積在心裡,嘴上不說,心裡卻在怨恨著,這樣下去,對人對己都沒有好處。

以前有一位修行者德高望重,有一天,一戶人家的女兒被發現竟然未婚懷孕,家人氣憤不已,追問那肚裡的孩子是誰的孽種?姑娘不得已,便輕輕地說出了那個修行者的名字。家人一聽氣憤之極,便找修行者理論,修行者卻只是微笑著一言不發。於是家人認定是修行者做了虧心事,當孩子出生後便交給修行者撫養。修行者仍舊不言,只是想盡各種辦法養育小孩。

一年後,那個未婚懷孕的姑娘終於不忍,說那孩子與修行者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家人才知道誤會了修行者,於是到修行者那裡把小孩接回家,修行者仍然只是微笑,什麼也沒問,什麼也沒解釋。從那以後,修行者受損的名聲不但恢復了,而且比以前更受尊敬。

有了誤會,可以用言語解釋的,解釋開了,誤會便沒了;不可以用言語解釋的,就用行動來解釋,同樣可以使人們之間的誤會煙消雲散。

Miller自2006年開始不斷被路比等人極盡所能抹黑誹謗,從開始的憤慨激動徹夜雄辯,到現在淡然面對,以更正面積極的態度思考如何走過創業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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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網路上的誹謗侮辱

轉貼在網路上批評廠商的言論

轉貼以假身份證字號登錄網站的法律責任

轉貼中國時報 2007.09.03-上網錯罵醫院  大學生登報道歉-陳育賢/竹市報導

轉貼ETtoday 2008.01.30-網路亂PO文害慘店家生意  女大學生判賠16萬-記者吳瑞興/嘉義報導

轉貼自由時報 2008.10.8-誣告網友詐騙  判刑又判賠-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轉貼中廣新聞網 2010.12.06-冒名檢舉中傷店家吃偽造文書官司  判3月-彭清仁報導

轉貼中廣新聞網 2010.12.28-網路爆粗口  高院逆轉判罰六千元-彭清仁報導

轉貼中國時報 2011.03.24-上網笑老闆「娘」 罰金五萬五-王己由/台北報導

轉貼[毀謗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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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比假冒車主偽造本店工單,警方與檢方追緝中。

Miller持續追訴網路藏鏡人全記錄

地檢署長期受理匿名不實誣告案件,監察院調查中。

Mill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Miller生平第1次踏入警察局與第1次報案

根據路比2次張貼工單版本的零件名稱排序與項目,Miller清查所有留存的第1聯工單資料,同時與電腦管理系統的資料交叉比對,95年11月27日完成確認並無路比張貼的工單,初步證實路比涉嫌偽造本店工單,95年11月28日完成報案程序,95年11月29日,Miller開始在網路上公告查無路比工單資料。路比至今不敢公開任何可辨認車主身份的資料,如:姓名、地址、電話、車號、車種、檢修日期、工單號碼等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Miller的報案三聯單如上,目前本刑案已轉送竹北分局偵辦中,路比與...就是本刑案追查的關係人。Miller多次要求與路比及...在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當面對質,也請路比自行到案說明,但路比始終不敢出面向警方說明釐清案情,為避免不知情人士妄加揣測,提醒網友勿任意發表/轉述未經證實的訊息(惡意誹謗Miller的內容),以免誤蹈法網,無端被警方列為本刑案關係人通知到案說明。

Miller於 民國97327日 ,備齊證據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長期影射攻擊誹謗誠天汽車冷氣的某yahoo賣家,另一案為重啟追緝路比(偽造本店工單,不斷誹謗抹黑Miller)的程序,兩案皆已完成第一次偵查庭的詢問筆錄程序。

Miller接受由汽車技術網資深會員提議,由汽車技術網資深當第三公證人與提供場地,驗證路比指稱更換零件之功效,或是調解,路比不敢出面

Miller也願意將路比質疑的檢修費用全額退費(不只是路比質疑的冷媒與暖氣手動熱水閥而已)路比不敢來領

甚至有路見不平的車主提出只要路比出面,願意加碼12000元讓他領回去,路比還是不敢來領

Miller自始至終以堂堂正正的態度面對路比的指控,路比除了2張偽造事證明確的工單照片(他說是同一台車)與漏洞百出的誹謗內容,至今仍拿不出一點有可信度的證據。

為杜絕網路惡意誹謗事件再度發生,Miller再次強調下列事項:

1.本店自開業以來,不論在技術以及服務上力求完美,不斷在設備儀器與專業技能上持續改進。

2.對於客戶來店檢修,一定先經過報價程序,委修人同意後才進行維修程序,若車主受限預算以及經濟考量,本店對於基本的冷氣健康檢查項目,可提供免費服務,不過需要事先預約時段。如需進一步檢測電路系統或進行冷氣管路冷媒測漏程序,需另行收費,冷氣管路冷媒測漏後,當天立即進行更換零件程序,免收冷媒測漏費用。

3.除自備零件外,在本店維修的項目,全部列印在工單上,除註明保固時間外,自民國95年起就額外加蓋冷氣維修保固專用章,保固間如因材料或施工瑕疵,一律可享完全免費檢修的保固服務,如果車主不慎遺失工單,本店自民國92年即引進電腦管理系統,可立即查閱原始維修資料提供保固服務。

4.關於任何客戶反應的問題,只要能證明在本店消費,本店絕對負責到底,請直接將愛車送回本店享受應有的售後保固權利,若質疑本店的處理能力,亦可親洽本店要求退費,Miller絕不推諉。

5.鑒於網路的無遠弗屆,Miller今日業務能夠蒸蒸日上,對此由衷感謝客戶在網路上的口碑推薦,亦戰戰兢兢維護自身商譽,若有服務不周事項,請不吝指教。

Miller不是經過「路比事件」以後才嚴守誠信原則



路比偽造本店工單惡意誹謗抹黑Miller,警方已證實路比等人一開始就使用IP轉址技倆(尚未張貼假工單時),早已事先預謀以偽造工單手段進行抹黑攻擊,目前路比等人也只能以IP轉址的技倆繼續躲避警方追緝行動。

1.根據路比2次張貼工單版本的零件名稱排序與項目,Miller清查所有留存的第1聯工單資料,同時與電腦管理系統的資料每一筆逐項交叉比對,95年11月27日, 完成確認並無路比張貼的工單,初步證實路比涉嫌偽造本店工單95年11月28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完成報案程序,95年11月29日 ,Miller開始在網路上公告查無路比工單資料

2.路比至今仍不敢公開任何可辨認車主身份的資料,如:姓名、地址、電話、車號、車種、檢修日期、工單號碼等。因為上面張貼的2張工單都是偽造,根本不能見光,經不起考驗路比多次公開96年7月要到地檢署控告Miller,但96年6月以後路比就藏匿不見蹤影,其他註冊新匿稱的藏鏡人仍繼續散播路比誹謗的網頁內容,Miller已逐一蒐證並具狀提起刑事訴訟程序

3.路比前後兩次貼的版本,可明顯看出互相矛盾與偽證的事實,因為兩個版本的車籍資料、工作內容與零件名稱部份,路比抹白的項目根本不一樣,路比多次指稱只對第2次版本內的ICI-R 134a 冷媒一台份與暖氣手動熱水閥不滿,其他抹白的部份沒有太大的異議,但一比對就知漏洞百出,很多抹白的部份根本是空白無資料,路比還謊稱抹白的部份有資料,足以直接證明路比製造偽證與說謊的行為

4.兩張工單中央折痕位置明顯不同,也能直接證明二次偽造事證

5.本店並非使用訂製的專用工單,只要有保養廠管理系統軟體、點矩陣列表機、買制式工單(軟體公司提供的現成工單),這類無其他資料的工單要印幾張就有幾張。

6.本店使用通用的制式工單雖然容易偽造,但檢修冷氣的工單早自95年3月起已開始加蓋保固專用章,這兩張工單都沒有加蓋保固專用章印記,要通過層層防偽措施不會這麼容易得逞。

重啟追緝路比的行動(Miller生平第1次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

因為警方追緝路比的行動沒下文,寄存證信函要求網站刪文存檔備查不理我,要求警方行文網站刪文存檔備查也沒下文,yahoo賣家長期影射攻擊誹謗我,先電話警告給他機會刪文就不追究,還是不甩我,小老百姓人微言輕,但天無絕人之路,一位路見不平的車主了解整個案情後,建議Miller直接備齊證據到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長期影射攻擊誹謗Miller的某yahoo賣家與重啟追緝路比的程序是解決全部問題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按鈴申告?真的要搞這麼大!?(車主提到如果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會被法警揈出去...)

到警局報案的初體驗已讓我很緊張,還要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天人交戰!

昨天晚上已重新整理好事證,心裡想有空就去(實際上沒膽去...),早上預約的車居然沒來!難不成是老天暗示我擇日不如撞日?心裡想等垃圾車來倒完垃圾就出發(實際上是想等車主慢點到就不用去了...)10點了,垃圾車還沒來?突然驚醒!過年後星期四不收垃圾!好吧,出發了!

這輩子沒進過法院、也沒去過地檢署,雖然不是什麼好事,增長見聞也不錯!

97年3月27日,到地檢署的按鈴申告窗口,雖然有點緊張,還是好奇找了一下那個鈴的按鈕,應該不會真的要按鈴吧?慌亂中並沒有看到那傳說中的按鈕,在承辦警員簡單的詢問之後,交出身份證就完成申告的程序(孝股 97年度他字第680、681號) ,警員示意先到一旁休息等待開庭,啥!開庭?這麼快就開庭?原來是開偵查庭,等檢察官確認事證內容,完成詢問程序後,當場完成筆錄列印,確認無誤後畫押,走出法院如釋重負,案子經過了1年半,總算交到檢察官手上,長期支持Miller的車主與網友們,總算對你們有點交代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妨害名譽案件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如下

Miller在97年66日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寄發的公文,表示假冒客戶偽造本店工單的路比」利用IP轉址躲避檢方的追緝行動,查無路比」的真實身份,本案暫時停止偵查程序,只要路比」再次出現,本案就會重啟偵查程序。

因為已經確認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文相關網站,進入實際偵查程序,Miller將進行下一階段的法律程序。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

Miller控告u-car汽車網站侵權之真相始末與嚴正聲明

自稱路比鄰居向媒體爆料,反遭記者揭穿黑函攻擊技倆。

警方與檢方尚未抓到「路比」,所以本案尚未偵結,只要「路比」再次出現,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案就會重啟偵辦機制。

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與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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