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旭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car汽車網站)因多次拒絕Miller請求刪除路比(u-car會員暱稱,偽造本店工單,檢警追緝中)等人散播大量不實誹謗抹黑Miller之網頁內容,衍生諸多侵權事證,經Miller長期蒐證並具狀控告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不法侵權,臺北地方法院通知兩造於98113日 ,在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法官當庭判決被告(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當日應立即刪除所有不實誹謗抹黑Miller之網頁內容,並依原告(Miller)民事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內容,在u-car汽車網站(www.u-car.com.tw)汽車討論區首頁,刊登設定置頂版面道歉啟事半年。法官以網站經營不易,詢問Miller酌減賠償金額之可能性,Miller主動表明願意放棄慰撫金與營業損失求償權利,但要求版面道歉啟事必需刊登一年(原告訴狀訴之聲明第五項,原本就要求刊登置頂版面道歉啟事一年),並增加設定不得回應條款,法官詢問被告意願後,兩造同意和解,並當庭簽署和解書(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庭內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本民事訴訟案號:北院隆民澤97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案相關文件資料請參閱Miller控告u-car汽車網站侵權之真相始末與嚴正聲明

後記:控告網站最大的目的是提醒網站經營者,有義務與責任做好管理的工作,並透過司法程序證明,小老百姓依法有權捍衛自己的名譽權與姓名權,不容他人侵害。

 u-car汽車網站道歉啟事置頂網頁

u-car汽車網站道歉啟事

 

Miller一案促使u-car新增討論區管理與刪文規定網頁

 

 

後記:Miller雖然幾個月前就知道u-car汽車網站擅自將道歉啟事移至系統公告區,我有權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直接對拾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重新提訟,但是已懶的計較了,不過來店的客戶陸續反應這是未履行庭內和解的行為,為了讓網友知道庭內和解筆錄同樣具有強制力,是不容侵犯的正式司法文件,我在98年10月14日以4封mail通知u-car汽車網站負責人與管理人員(1封退回),嚴正提醒u-car汽車網站勿片面違反庭內和解的內容,只要求將道歉啟事移回討論區置頂,否則Miller可重新究訴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延長道歉啟事時間、金錢賠償、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98年10月19日確認u-car汽車網站已將道歉啟事移回討論區置頂,相關內容如下:

 

 

u-car將道歉啟事重新移回討論區置頂

 

民事訴訟法380條內容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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