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遭人以網路散播不實誹謗內容,以過來人的經驗,建議受害人不必浪費時間與藏鏡人唇槍舌劍,請直接向警方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並向網站管理人員要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同時可要求搜尋網站業者直接將不實誹謗網頁的搜尋結果直接刪除。電信公司、寬頻業者的資料只保存3~6個月,如果下定決心把躲在電腦螢幕後的藏鏡人揪出來,越快報案,破案的機會才能提高。
向警方報案,單位不同有什麼差別?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電信警察隊、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轄區分局、轄區派出所(資料轉送至轄區分局)都能受理報案程序,一案不能二報(重覆報案會將資料轉至原始報案單位),所以報案前要先考慮清楚,再決定找哪個單位受理。以追查證據的專業能力與資源來說,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假日可受理,建議先確認偵九隊的受理報案輪值日期)與電信警察隊為報案首選(要確定不會轉回地方分局偵辦),如果因故無法向上述2單位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同時要做筆錄與簽署相關文件),請向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刑事警察大隊的專責單位/人員報案(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的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3隊...),轄區分局雖然也有偵查隊,但人少事多(理論上有電腦小組支援...),不太可能投入資源去查網路誹謗的案件(本人的案件就是例子,檢警從2006年查到現在,還沒抓到藏鏡人...),除非您上輩子燒好香,否則期望不要太高。
為什麼要向地檢署按鈴申告?
1.警方未積極偵辦,這時就要考慮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以免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加重誹謗案件)。
2.檢方是警方上級單位(警方只有刑事調查權,檢方才有刑事偵查權,檢方可指揮警方進行偵查程序),向警方報案,在法律上來說還不是正式的刑事案件,因為尚未受理成案,連案號都沒有,等警方調查蒐證完成後,才會移送地檢署正式列入刑事案件。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只需帶身份證(公文寄達地址可以不用留戶籍地址)與證據,按鈴申告後會立即開偵查庭,每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的要求不一樣,有的只要誹謗部份的文字檔,有的要截圖圖片(Alt+Print)與完整誹謗內容的資料,直接全部提供比較省事,不然要郵寄補充證據。
另一種方式為具狀提告,寫好刑事告訴狀後,一式兩份,一份刑事告訴狀含證據交給地檢署收發室,另一份刑事告訴狀在地檢署收發室蓋收文章(網路誹謗某些處理流程會用到這份資料,例如:要求網路刪除誹謗網頁...),不必馬上開偵查庭,靜等候地檢署通知即可。
3.如果要節省訴訟費用,可以用刑事附帶民事的程序提起告訴,但是要注意,如果檢察官刑事部份以不起訴處分,民事的部份就無法再追究,可以考慮刑事與民事分開處理的方式,但是被害人要自己面對耗時費力的民事訴訟程序。
4.如果被害人已向網站管理人員請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提供報案三聯單資料或刑事告訴狀等資料),地檢署也已發文網站調查案件,如果網站管理人員仍不將侵權的不實誹謗網頁內容刪除存檔,當受害人向網站負責人提起民事侵權之訴時(由法院判決強制刪文、金錢賠償、名譽恢復等訴求),可取得較有利的依據(證明被害人已進行積極的司法處理程序)。民事侵權的告訴期為2年,逾期興訟無效。
5.依據刑法165條規定,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網站有責任提供檢方相關人士的真實身份資料,也必須將不法侵權網頁內容存檔備查,不能把保全證據的責任推給被害人,這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向警方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依據刑法314條規定,妨害名譽與信用罪須告訴乃論,又依據刑事訴訟法237條地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之人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因此妨害名譽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知道對方是誰開始算時間,例如您已向誹謗者警告),假設對象已知,先向警方報案,如果時間過了6個月,警察還沒將案件送到地檢署,就無法再提出告訴,因為真正的偵查權在檢察官手上,刑事案件一定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程序,才會送到法院審理,在被害人已經知道加害人的情況下,6個月以內地檢署要成案,被害人自己也要注意案件進度,以免過了告訴期,案件只能以不起訴處分。如果是匿名散播誹謗內容的情況,通常是以他字案偵辦,無所謂追訴期,只要能提供新事證給檢察官,案件可繼續偵辦,直到揪出幕後黑手。一但案件轉成偵字案,代表偵查告一段落,即將以不起訴、或緩起訴、或起訴擇一處分。
如果要了解地檢署偵辦的情形,可以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官方正式表格可至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網頁下載:
如果要避免刑事大案變小案、小案變無罪的結果,目前很多受害人選擇以刑事與民事分開進行的程序,目前Miller也選擇這種方式,也發現有其必要性,就算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以不起訴處分,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告訴人(受害人)可提出刑事聲請狀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當然,告訴人(受害人)也可以放棄聲請再議程序,直接由自己主導民事追訴權利,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證明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非事實,同時可提出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刊登道歉啟事)的要求。請特別注意,假設一開始就以刑事附帶民事提告,如果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提出聲請再議或是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受害人)就無權利再提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告訴人(受害人)要提出刑事聲請狀,官方正式表格可至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網頁下載:
如何刪除誹謗網頁或搜尋結果?
匿名誹謗的人,目的就是利用網站資訊擴散效果,以行妨害名譽之實,除了直接向網站管理人員請求刪除不實誹謗網頁內容(提供報案三聯單或刑事告訴狀等資料),也可以要求搜尋網站業者直接將不實誹謗網頁的搜尋結果直接刪除(提供報案三聯單等資料),如Yahoo刪除網頁申請、從Google移除內容,將傷害儘量降低,不讓惡徒有得逞的機會。
國內網站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負責人如何查詢?
網友可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網站網址查詢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等資料。
再根據公司名稱,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相關登記資料是否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的登記資料相符。
如果網站管理人員不了解拒絕刪除侵權文章是違法的事,最後只能透過司法程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由法院判決網站負責人承擔強制刪文、金錢賠償、回復名譽(刊登道歉啟事)的相關責任。
如果要自己寫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刑事聲請再議狀、民事訴狀等文件,請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書狀範例或訴狀宅急便的相關網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