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是Miller主動去找的,也不是記者主動來採訪的,而是有人自稱他的鄰居被我騙(路比假冒車主,偽造工單抹黑誹謗這件事),向聯合報投書(聯合報當然沒有刊登這封黑函),因為沒有任何真實資料佐證,責成地方記者訪查,事前我以為只是單純查證程序,事後記者才告知可能會見報。
很多內容是記者根據多方資訊查證加上Miller提供各種證據正本撰寫的,我並沒有主動告知記者曾在高職任教,是記者眼尖看到辦公室牆上掛的匾額題名人都是學校人士,才告訴他這段經歷。我只是告訴記者,我發表文章在技術網置頂,內容可看到許多同業前來踢館的內容。我只是告訴記者,網友會主動告之匿名誹謗的網頁資訊,來修過冷氣的車主願意站出來反駁匿名人士與事實不符的抹黑網頁內容,報導引述的汽車修護業者,我也不認識。
原本記者事後要求補拍照片(背影也可以),但告知生性低調,連個人部落格都沒有張貼過個人照片,婉拒這個提議,記者也沒有強求。
正義反擊的能量已逐漸加強,不法之徒妄想利用捏造情事訴諸媒體,不但不會成功,事實證明還會被媒體反將一軍,反而提高Miller的人氣。
謹守正確、客觀、公正、平衡的新聞專業意理與落實新聞查證、新聞道德倫理、新聞法規要求的媒體,不可能這麼容易被歹徒利用,連中華電信、聯合線上等大型媒體業者,都接受Miller的主張,將路比不實的誹謗網頁刪除,其他不依照發言規則處理的網站,本人會依照民法的保障,依法伸張人民的權利。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
民法侵權相關條文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條(姓名權之保護)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48條(公益違反之禁止、權利濫用之禁止、誠信原則)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及效果)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