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案件
民國97年3月27日,Miller備齊證據前往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長期影射攻擊誹謗Miller的某yahoo賣家,另一案為重啟追緝路比(假冒客戶,偽造本店工單,不斷誹謗抹黑Miller)的程序,兩案皆已完成第1次偵查庭的詢問筆錄程序(孝股 97年度他字第680、681號)。
97年5月6日早上大約11點10分時,接到新竹地檢署電話,詢問Miller為何沒有參加新竹地檢署97年度他字第680號案件11點的第2次偵查庭,小弟回覆未收到新竹地檢署掛號信,對方說傳票是用平信寄達,Miller回覆並未收到新竹地檢署的傳票,經過協商,其他已到庭的涉案當事人,繼續進行詢問與製作筆錄的程序,Miller下午2點10分到庭接受承案檢察官詢問製作筆錄,原來主持第1次偵查庭的檢察官是值日檢察官,目前由另一位檢察官承辦此案件,第2次偵查庭僅針對第1次偵查庭提供的證據部份內容,再次進行人與事確認,並立即配合檢察官要求,於97年5月7日郵寄補充證據至新竹地檢署孝股。
後記:從新竹地檢署竹檢慎孝97他680字第14076號函的內容來看,很懷疑其他當事人的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
97年5月以後Mobile01、u-car、PCDVD數位科技網站上陸續出現新的匿名誹謗網頁內容,以不實資料惡意攻擊Miller,經網友熱心通告,Miller備齊證據後,於97年7月17日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完成按鈴申告程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505號案件)。
97年9月19日開詢問庭。
97年11月10日開詢問庭。
98年1月20日開詢問庭。
本案轉98年度偵字第2423號案件,98年4月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因不起訴理由與犯罪事實不符,Miller提出刑事聲請狀經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98年偵字第2434號刑事聲請狀部份內容如下:
為 鈞署98年偵字第2434號妨害名譽案,於 民國98年4月6日 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處分被告為不起訴,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10日收受後,認本案尚有下列未明,爰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建請釐清本案疑點,勿輕率為結案事:
聲請理由:
一、聲請人並未控告被告,亦未提供被告「A君」在「U-CAR」網站的登入時間、帳號等資料,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7年7月11日17時21分許,在「U-CAR」網站討論區,以「deric08817」帳號,暱稱「得瑞克」,登入「U-CAR」網站,於標題「新竹的黑心維修廠」內,張貼「???????.......」等不實誹謗內容,不起訴處分書理由第三項第一款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帳號應為「deric08817」,而非被告「A君」使用之「???????」帳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回文,通知已受理98年度上聲議字第002708號,被告「A君」妨害名譽再議乙案業經發回續查。
98年9月再度收到新竹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以無法查悉u-car汽車網站會員「得瑞克/08817」、「astra/astraastra」、「替天行道/gems9」、「阿輝/longtimago」、「夏普/shopa」、「frog/frog1212」,Mobile01網站會員「Wordsworth.K」、「Q.Conrad」、「weiwei912701」、「WI_FLY」,PCDVD數位科技網站會員「小楊果」等張貼不實誹謗文章之人真實身份為由,同時因為這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盜用IP位址與利用國外轉址技術規避檢方查緝作為,新竹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續字第76號內容如下:
紅字內容為誤植被告帳號馬賽克處理。
原本提出聲請再議的目的之一,是替無端涉入本案的被告「A君」平反,但看完長達5頁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無語問蒼天,既然不起訴的理由是無法查悉張貼誹謗文章之人,所以給予「A君」不起訴處分(Miller從來沒有對「A君」提告),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具狀聲請再議已無意義,本案就到此為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他字第2560號案件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9年10月28日12時25分37秒以「Mi2008(mi2008)」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 民國99年10月28日13時56分50秒,以「555(husky5)」帳號登入「u-car汽車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99年10月28日12時36分以「Q.Conrad」帳號登入「Mobile01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 民國99年10月28日16時7分,以「winter96」帳號登入「PCDVD數位科技網站」,張貼不實誹謗本人內容。
Miller已於99年11月16日 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控告「Mi2008(mi2008)」、「555(husky5)」、「Q.Conrad」、「winter96」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妨害名譽及信用,目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第2560號案件偵辦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家精99他2560字第12639號函內容如下:
自95年迄今,警方與檢方從未抓到任何一位散播不實誹謗Miller網頁內容的藏鏡人,因此Miller無法對任何一位真實存在的罪犯提出控告。
u-car拒絕刪除不實誹謗Miller之網頁內容(路比偽造工單等人圖文),法院判決強制刪文與刊登置頂道歉啟事一年。